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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明确电子标识等相关立法

作者:本站收录
来源:新智驾
日期:2021-04-02 09:52:06
摘要:近日,公安部发布公告,就其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建议稿共计修改了124条规定,与智慧交通相关的自动驾驶、电子标识亦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

近日,公安部发布公告,就其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建议稿共计修改了124条规定,与智慧交通相关的自动驾驶、电子标识亦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

自动驾驶:明确功能汽车进行道路测试和通行的相关要求

在此次修订建议稿新增的39条规定中,自动驾驶赫然在列。

起草说明中指出,此次修改明确了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进行道路测试和通行的相关要求,以及对自动驾驶车辆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分担规定。

对此,修订建议稿中新增了第一百五十五条,具体为:

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应当在封闭道路、场地内测试合格,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并按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进行。经测试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予生产、进口、销售,需要上道路通行的,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

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且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通行时,应当实时记录行驶数据;驾驶人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确定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但不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上道路通行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自动驾驶功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可以看出,此次修订内容中,对道路测试、通行的号牌要求,指向了自动驾驶上路合法性的问题;对行驶数据记录、驾驶员状态、肇事责任认定、功能检测的要求,则指向了自动驾驶的安全性。

若此次修订建议稿获得通过,这将是自动驾驶首次正式写入国内法律。

事实上,这不是自动驾驶领域的第一个立法信号。

前不久,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其组织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方面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而在此前的立法调研会上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我国目前的自动驾驶产业发展迅速,但滞后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相关产业的商业化落地,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自动驾驶汽车的上路问题。

随着自动驾驶产业逐步走向落地,早日立法已经成了相关从业人员的一致期盼。

某业界人士对新智驾表示,目前中国还未立法统一监管,导致各个城市都需不同的许可牌照,相应的也就增加了相关公司的作业流程,延缓了技术落地的商业化进程。

对于国内自动驾驶的监管问题,其认为,未来中国一定会加速研究自动驾驶汽车在路面行驶的立法工作。

而现在自动驾驶已经迎来了两个立法信号,自动驾驶车辆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就能合法驶上公开道路。

期待相关法规早日落地、完善,为自动驾驶的快速发展再添新力。

电子标识:带动车联网产业发展

机动车电子标识,又被称为电子车牌,通俗来讲就是“汽车的身份证”,外观大小和身份证差不多,车牌里面嵌有电子芯片,储存了车辆的号码、保险、年检等信息。

有了这张高科技的“身份证”,遮挡车牌、套用他人车牌,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都将无处遁形。

据了解,机动车电子标识硬件系统由三部分组成:机动车电子标识读写器、读写器天线及机动车电子标识标签。

其中,机动车电子标识读写器及天线安装于路面的杆件上;机动车电子标识标签贴装于车辆前挡风玻璃上。当贴有机动车电子标识的标签进入读写器的读写范围内,由读写器提供能量激活无源的电子标识标签,完成信息交互。

“它是一种超高频无源RFID(射频识别)技术,其工作频段于920MHz~925MHz。”大华股份智能交通产品总监李欢告诉新智驾。

从以上信息来看,机动车电子标识就是应用RFID技术辨识车辆、车主信息,然后将这些信息传回至公安管理系统实时比对,那么其与如今的ETC相比,是否功能重叠?

李欢介绍说,两者技术原理的确类似,但应用领域不同,目前来看功能也并不重叠,具体差异简单罗列以下几点:

1、ETC由交通部主推,初衷是高速出入口快速通行并前端扣费,只能市场化推广,覆盖率取决车主;机动车电子标识由公安部主推,初衷是车辆唯一的电子化身份证件,在城市道路高速自由流状态下可以稳定精准识别,未来势必“一车一标识”,乃至前装;

2、ETC需OBU或电池供电;机动车电子标识无源,寿命与车辆报废时间相同。

新智驾了解到,其实机动车电子标识并不是新鲜事,很多国家早已落地应用。比如美国为了更好地打击边境走私,将读卡器埋在地下,就可以24小时不间断侦查。

机动车电子标识的推行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利远远大于弊,其不仅降低了被套牌的风险,同时简化了很多操作程序。

国内早在2016年,就已经在无锡、深圳、京津冀等地开始启动机动车电子标识首批试点,但相关立法一直未能推进,前期出台的多为地方性管理条例。

而此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有望将“电子标识”纳入立法范围。虽然暂未确认此电子标识是否是机动车电子标识,但目前具有国家标准的电子标识,就只有机动车电子标识。

业内人士表示,相关立法建议之所以会在今年提出:

一方面是经过近年来的发展,社会车辆安装机动车电子标识的应用基础已逐渐形成;另一方面和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数字交通、公安部持续推进“放管服”工作也有较大关系。

机动车电子标识作为车辆唯一绑定的可信数字身份,是全国统一的涉车证件电子凭证,其唯一安全认证、可靠精准识别及多信息融合的特点,将全面赋能涉车管理及服务等诸多应用场景,顺应涉车证件电子化的发展趋势。

同时,机动车电子标识作为基于国产芯片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信数字身份,将满足车联网环境下车辆管理及信息安全交互需要,通过创新科技引领交通新基建建设,带动车联网产业发展。

此外,在政府的推进下,机动车电子标识已从面向营运等重点车辆监管拓展到车生活及后服务领域,基本形成了公安交管与社会化协同并进的推广应用模式,多地形成了商业运营主体参与的机动车电子标识运营服务新模式。

如高新兴2020年中标的1.8亿元的新疆乌鲁木齐机动车电子标识项目,就是面向乌鲁木齐市辖区的所有机动车安装机动车电子标识,在智能交通、涉车便民服务等方面开展应用。

高新兴相关负责人认为,“无论从满足数字化管理及服务需求,还是机动车电子标识社会化应用及商业模式的不断发展,都为此次立法提议提供了基础。”

具体来看,在此次修订稿中,共有3条规定在原来的基础上增添了“电子标识”的相关内容:

原第十条被挪至第十二条,并在“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后,补充了“并按规定安装电子标识”,在法律层面对机动车的电子标识安装作出了强制规定;

原第十一条被挪至第十四条,新增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标识或者已申领相应电子证明、凭证的,可以不放置审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这意味着电子标识内将包含车辆审验、保险等信息,同时明确规定了电子标识可替代原审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具体作用;

第一百零九条,则在原来第九十六条的处罚细则的基础上,将违法制造、违法使用电子标识的行为纳入了处罚范围。

可见,此次修订将明确电子标识在机动车上的安装要求、作用,以及相关的处罚规定,有望填补电子标识的立法空白。

“本次修订建议稿中特意提到‘电子标识’,反映了国家层面、公安部层面对交通管理电子信息化的重视和进一步布局。目前,电子标识已有国家标准,相应试点、技术储备成熟,如果本次能够顺利写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会极大地丰富电子标识应用、推动市场跨越式发展。”上述高新兴负责人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