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发布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标准 推动RFID/NFC应用
天津市地方标准
06-29发布
2020-08-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石家庄绽放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利堡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庆功、戴志宏、苏琳、韩冲、王坚平、孙守宽、王林才、解传鑫、李嘉欣、张志勇、吴天桂、张国权。
消防设施物联网
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的基本要求、体系架构、感知识别层、网络构建层、管理服务层和综合应用层功能和性能,以及安装、调试、验收和运维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工业、民用、市政(包括交通隧道、地铁、人民防空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452-2011 室外消火栓
GB 12514.1-2005 消防接口 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术条件
GB 13495.1-2015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20517-2006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2010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26875.1-201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GB/T 26875.3-201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
GB/T 26875.8-2015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8部分:监控中心对外数据交换协议
GB/T 28181-2016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 28184-2011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GB 30122-2013 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
GB/T 30269.701-2014 信息技术 传感器网络 第701部分:传感器接口:信号接口
GB/T 31866-2015 物联网标识体系 物品编码Ecode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440-2007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 51309-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A 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T 1127-2013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通过信息感知设备,按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约定的协议,连接物、人、系统和信息资源,将数据动态上传至监控中心;把消防设施与互联网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实现将物理实体和虚拟世界的信息进行交换处理并作出反应的智能服务系统。
3.2 市级消防设施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处于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的综合应用层,通过无线或有线通讯网络,接收和调用各区级消防设施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的信息,对消防数据进行收集、清洗、挖掘、分析,形成统计报表、决策支持等数据应用的综合管理平台。同时对区级消防设施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并可推送相关的消防信息,实现数据交互。
3.3 区级消防设施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连接各区社会单位的消防设施,采集各类消防数据,进行集中分析和处理并进行应用,可以与市级消防设施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进行信息交换的应用平台。
3.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信息监测装置。用于采集、交换消防给水系统中压力、液位以及消防泵房中温湿度、消防泵状态等信息并能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输的物联监测装置。
3.5 防烟排烟系统信息监测装置。能够实时获取消防风机的启/停、手/自动、电源和故障的状态信息,通过传感器获取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的运行感知数据,并能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输的物联监测装置。
3.6 物联监测。采用物联网的技术,依据消防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测试性的检查、检测和监视,并将数据上传的行为。
3.7 物联巡查。采用物联网的技术,巡查人员按照预先设定的路线和技术方案对消防设施的各巡查点进行巡视,进行消防设施直观检查并将检查数据上传的行为。
3.8 消防设施物联网服务。提供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进行消防设施物联网服务的能力和行为。
4. 基本要求
4.1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管理应针对消防设施的使用特点和运维、检测要求,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统筹兼顾,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2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的设备和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准入制度的要求。
4.3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应与建(构)筑物内消防设施统一管理,且不得影响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4.4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应获取安防视频监控信息。
4.5新建室外消火栓应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已建成使用的室外消火栓宜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
4.6设有下列自动消防系统(设施)之一的建(构)筑物,应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电气火灾报警系统; ——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设施)。
4.7不含有4.6所列系统的建(构)筑物,应结合实际设置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和无线可燃气体探测器等装置,并应具有物联传输能力。
4.8建(构)筑物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视频图像火灾探测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消防控制室视频监控系统和消防疏散通道视频监控系统等应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其他水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消防电梯、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及其他相关消防设施系统或装置宜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
4.9市级监控中心和区级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中; ——市级监控中心和区级监控中心的数据库设备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并应具有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转换功能; ——应设置三个及以上的坐席,实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 人; ——应具备本地数据采集,处理和存储功能,并能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融合、实现数据可以追溯; ——区级监控中心应实时向市级监控中心同步数据。
4.10在消防巡查部位应设置电子标签进行物联巡查,电子标签宜采用二维码、NFC、RFID等方式。
4.11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完成后应当经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并完成安全整改,确保安全后方可上线运行。
5.系统体系架构
5.1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的体系架构自下而上应由感知识别层、网络构建层、管理服务层和综合应用层构成。
5.2感知识别层的数据采集来源有传感器、电子标签、视频采集终端及原有消防设施的感知信息等。宜按不同的消防设施系统分别采集,并宜汇总到相应系统的采集装置。
5.3网络构建层应包括传输网络、传输协议和传输安全。网络数据的传输应具有传输效率及响应速度的实时性,并应有身份认证、数据安全加密,确保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5.4管理服务层实现感知识别层各类前端设备接入服务,包括报警信息、故障信息、运行信息的接入及模拟量信息处理,实现海量数据存储,提出系统运行环境要求,提供性能指标保障。
5.5综合应用层应采用各种服务支撑技术,并应通过数据交换服务或数据接入服务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再将收集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结合通用的应用支撑形成各类模块应用,最终将各模块组合成区级消防设施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和市级消防设施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