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ID技术等智能物联网与社会治理将走向全面深度融合
物联网(The Internet of Things,简称IoT)以互联网、传统的电信网等信息载体为依托,以实现物物互连互通为核心,是互联网向物理领域的纵向和横向延伸。2006年出台的《中国射频识别(RFID)技术政策白皮书》标志着我国物联网产业的起步。 2009年,“感知中国”计划实行后,物联网的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把促进物联网的发展纳入“十二五”规划。
智能物联网(AI + IoT,即AIoT)则将物联网与现代人工智能技术相结合,实时优化联网之物的运行,从而提高管理效率。虽然智能物联网这一概念提出的时间不长,但其应用发展却非常迅速。从家居智能化到企业物流管理,再到智慧城市建设等,智能物联网已经开始被应用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诸多方面。
物联网技术:“流动性社会”治理的新契机
智能物联网发展的原始动力主要来自于对密集的、高变动性的“物的流动”的管理和控制需要。因为要对“物的流动”进行实时优化,所需的管理成本极高,传统的人工管理方式几乎不可能实现。随着当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智能物联网技术使得对“物的流动”的实时管理成为可能,极大地提高了效率、降低了人力成本。同时,智能物联网技术也为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了一条可行的技术路径,其核心是“感知化”“互联化”和“智能化”,例如,城市交通管理、共享单车管理以及未来的无人驾驶出租车管理等,将商业、运输、通信、能源等城市运行的各个系统整合为“系统之系统”。
社会治理的对象是“人的流动”,与对“物的流动”的管理不同,人的行为具有主观能动性,相比物的行为更具不确定性。不过,现代信息技术已经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个人信息,比如人脸识别、手机定位等,使得社会治理智能化成为可能。当获得物的信息时,智能技术的应用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这就是智能物联网;同样,当获取人的信息时,利用智能技术可以大幅降低社会治理的人力成本,这就是智能社会治理网。如此看来,构建智能社会治理网的难度和需求甚至比智能物联网还要大。此外,智能社会治理网还肩负着重构公共领域、协商公共利益、弥合社会裂痕的更高维度的任务和要求。
但是,如果我们把人们对服务的需求当成一种“物”,那么“物流”的管理迟早会扩展到“服务流”领域。比如,通过大数据分析人们对商品的需求,对医疗服务需求的智能化管理,以及未来对无人驾驶交通系统的管理等。从社会治理网的角度来看,对社会成员的被动式管理肯定不是一种高效的治理模式,只有基于对人们服务需求的主动式管理才能真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从技术发展的历史逻辑延伸和人们服务需求的发展趋势来看,智能物联网、社会治理网和公共服务网等走向全面深度融合发展具有必然性。
智慧治理:构建物联网技术发展的新路标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社会治理将成为科学技术发展的下一个路标。智慧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向,应当努力探索多维度、多场景智慧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新模式,构建多方参与的智慧治理共同体。
一般而言,已有的社会综合治理网络大多以个体的人口特征、生产和社会关系及特定行为数据等为元数据信息,通过大数据技术和算法进行分析处理,进而为社会治理决策和行动提供依据和基础。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通常隐含着两个弱点:一是当个人行为实际受到社会治理网络的限制时,个人的不满就会逐渐累积,尤其在网络围观效应的放大下,不利于公众思想状态的稳定;二是当个人行为实际没有受到社会治理网络的限制时,个人行为几乎没有约束,这种常态化的真空也不利于社会道德的建设。
在传统社会结构中,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下,个体行为的互动模式属于“近距离行为”模式,个人的不当行为往往会受到家庭成员和邻里的“即刻”反馈,这种行为模式有助于形成共同的伦理道德观念,对个人行为构成“实时”约束,这种近距离的伦理规范通常构成了传统社会稳定的基础。如今,在科技赋能的流动社会,互联网将身边的人“放逐”,每个人都有成为原子化、散沙化存在的趋势,网络空间的“认识极化”现象日益突出,个体信息接收越来越具有选择性,个人观点越来越倾向于自我强化,表达也越来越情绪化和庸俗化,这无疑加大了共识形成的难度、导致事实与逻辑的式微,网络空间的认知撕裂正在成为亟待关注的常态现象。
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重建对个体行为在法律之外的实时约束和常态化制衡新机制,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之一就是要推动从以个人为基础的治理向以智慧社区为基础的元治理转变。智慧社区不仅要有智能楼宇、智能家居、智能交通、智慧政务和智慧商务等标配模块,还要以治理为“路标”,打造生活服务“软实力”,如社区食堂和送餐、医疗养老相结合等诸多“最后一公里”民生解决方案。社区就是要通过为居民提供多方位的高质量服务,进而建构由政府、居民、社会工作者、企业等社会治理共同体共同参与治理的良性公共空间。由于社区生活服务需求的多元性和变动性,政府通常不能承担提供所有服务的“全能”角色,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充分借助智能物联网赋能社会治理,比如通过进行市场化动态定价等,优化配置“物流”和“服务流”,节省社区管理成本。此外,以社区为元经济单位,可以提高对外采购的议价能力,有利于社区利益共同体的建立,增强社区居民在自治体系中的参与感和认同感,并且减少个体采购造成的重复运输成本浪费,提高整个社会的“物流”和“服务流”效率。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社区服务的另一个重要模块是化解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提供相应的法律和调解服务,将矛盾冲突化解在社区层面。将这些服务交到社区手中,特别是以社区智能综合治理系统的形式,可以大大降低社会治理网络的压力和成本。当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社区治理、共享治理成果时,人与人之间的联结就会不断加深,有助于形成共同的道德观念和社会治理文化,形成对个人行为道德约束的常态化机制和模式。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智能物联网技术在近几年才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且正处于发展阶段,新技术的应用与推进绝不可能简单依靠现有的法律机制来进行约束与管制,并且国际上各个国家现有的行业准则也无法完整地应对市场约束问题。上述问题导致物联网在应用于社会治理领域时,可能存在“钻政策漏洞”现象。此外,物联网技术还推动大量新兴产业的涌现,如何有效约束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市场行为也是政府面临的一大考验。
物联网时代,政府信息安全问题、用户个人隐私问题也会给政府物联网的应用带来极大考验。物联网使得物与物之间、人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变得更加紧密,但大量的数据在存储和使用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安全风险,给用户的隐私保护带来一定的困扰。物联网的核心技术是射频识别(RFID),在射频识别(RFID)系统中,电子标签有可能预先被嵌入任何物品中,但由于该物品的拥有者不一定能够觉察该物品预先已嵌入电子标签,以及标签自身可能不受控制地被扫描、定位和追踪,这势必会使个人的隐私受到侵犯。
在大数据分析的背景下,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是固有的。对个人信息的占有是大多数企业争夺的关键资源,正因为如此,诸多企业都在试图获取这些个人数据。现代社会要想利用一个人的收入、支出、纳税和行为数据来掌握一个人的不良行为证据,几乎易如反掌。智能物联网与社会治理网的结合,一旦引发人们的担忧,就有可能导致人们产生刻意提供虚假数据的行为,这可能会大大增加社会治理中识别个人行为的成本。
后疫情时代的社会治理:以物联网技术助推风险治理现代化
当前,人类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以全球化、新兴风险和传统安全问题交织等为主要特征的“晚期现代性阶段”。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历着新一轮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面向新时代的社会治理现代化应当深刻理解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美好生活需要发生的结构性变化,不断加强对社会治理信息化、智能化、专业化探索,以物联网技术等新兴技术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首先,从“物与物”的角度,应将智能物联网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引入应急管理领域,构建涵盖事前预警、事中处置、事后备查的服务型智能物联网监测预警平台,转变传统的被动管理模式,实现主动监管与实时监测相结合,提高安全监管水平,降低管理成本,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为应急管理工作各项业务提供全面而真实的数据。同时,完善物联网技术信息处理层中的图像处理、语音分析、文本提取、情绪分析等方面的架构和应用,在监测预警平台中引入应急预案数据库,实现对社会潜在危机和风险预见的多重保障,提升风险预警的精确性。
其次,从“人与物”的角度,要将人的体征和轨迹、物体状态和位置、网络文本和影像等作为泛在传感器,通过智能物联网、公共服务网和社会治理网的数据融合,感知城市的运行状态、了解居民的情绪和诉求、发现城市的运行规律,洞察城市存在的问题。
最后,从“人与人”的角度,着眼于治理现代化,更重要的是通过减少社会治理层级和引导公众参与来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既有社会治理网络通常难以预测社会危机的爆发,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目前社会治理网的重点在于对个人(聚众)行为的发现而不是对其观念意识的挖掘;二是社会治理网虽然可以进行舆情监控,但因为大多数人有意或无意地保持沉默,或者持少数意见的人更大声、更频繁地表达,都使得既有社会治理网难以准确地处理矛盾和预测危机。集公共服务和民事纠纷调解于一体的智能服务物联网,对于及早发现潜在的社会矛盾意义重大。一般而言,同质性纠纷越多,社会潜在风险就越高。比如在以社区为基础的纠纷调解体系中,可以引入社区居民议事制度,甚至社区居民投票机制;更进一步说,对社区层面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提供更高层级的申诉渠道,并引入跨社区居民陪审机制,这个过程亦可为捕捉民意提供数据支撑。
【本文作者分别为清华大学社会治理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清华大学社会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课题 “‘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应对研究” (项目编码:18VDL015)、国家发改委课题“中国社会治理与发展年度报告重点问题研究(2020)”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