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山东省出台方案,利用RFID技术管理休渔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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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4-23 11:27:26
摘要:所有应休渔渔船5月1日12时前必须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休渔,实行渔船停靠渔港备案检查制,原则上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RFID)基站的渔港内。
山东省为切实做好2019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19"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19〕8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渔字〔2019〕9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其中要求:严格执行船籍港管理制度
所有应休渔渔船(中国渔政管理系统及我省特殊渔船管理系统登记在册的所有捕捞渔船和渔业辅助船)5月1日12时前必须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休渔,实行渔船停靠渔港备案检查制,原则上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RFID)基站的渔港内;如安装有射频识别基站的渔港暂时不能容纳本市县全部渔船,则必须保证主机功率110千瓦及以上渔船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基站的渔港。渔船船东应填写《2019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附件1),休渔渔船名单应在渔港内张贴公布。充分利用港口视频、射频监控、小目标雷达等各种信息化手段,加强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伏季休渔期间,停办所有捕捞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过户变更手续。市、县(市、区)坚持每日对停港渔船巡查,省总队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抽查,凡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停靠的,一律视为违规,按规定予以处罚。
外省籍渔船不得在我省港口停靠休渔,各地在执法巡查中发现的外省籍渔船,要予以驱离,无法驱离的,禁止其离港并登记建卡,将有关情况逐级报省总队,由省总队协调有关省市渔业执法机构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