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创新】“双向开放”推动我国移动支付稳健发展
金融业是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领域,支付行业在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主要体现在“走出去”和“引进来”两个方面。近几年,“走出去”小有成就,“引进来”稳步推进,顶层设计基本完成,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笔者对我国支付产业“双向开放”的发展情况及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并给出几点建议。
一、支付产业“双向开放”的实践
1.支付产业“走出去”
(1)中国银联“走出去”
在产品方面,银联卡全球受理网络已延伸至168个国家和地区,覆盖境外超过2300万商户、164万台ATM。近年来,跟随“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国银联将网络铺设到了更大更深的范围,沿线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银联卡业务,累计发行超过2500万张银联卡。在技术和标准方面,近年来,中国银联积极参与境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还输出了部分标准,比如芯片卡标准、二维码支付标准等。
(2)互联网公司“走出去”
2015年,阿里巴巴联手浙江蚂蚁金服,与印度最大的移动支付平台Paytm达成战略合作协议;2017年2月,Paytm旗下新成立的电商平台又获得2亿美元的融资,由阿里巴巴领投。2017年9月15日,京东金融与东南亚地区知名企业泰国尚泰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为泰国及东南亚地区消费者提供金融科技服务;未来,双方或将在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保险、理财等多个领域展开进一步合作。
(3)商业银行“走出去”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我国很多商业银行“走出去”的步伐加快。目前,工、农、中、建四大行在境外已设有不少分支机构,但由于“走出去”受到当地监管制度以及网点、技术等因素的影响,中资银行的业务以批发业务为主,零售业务较少。笔者认为,得益于移动支付的不断发展,中资银行在国外的零售业务发展空间很大;相应地,零售业务的发展也将推动移动支付快速发展。
2.支付产业“引进来”
(1)顶层设计基本完成
2015年,国务院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决定后,配套制度建设加快;2016年,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服务指南》,对内外资机构设定同等的准入条件和程序,标志着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步入实施阶段,人民币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正在实现。实际上,Visa、万事达卡、美国运通等国际卡组织从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进入我国外币银行卡清算市场,以跨境交付的方式提供外币卡清算服务,并授权境内发卡机构发行双标双币卡和单标外币卡。
(2)将允许外资机构从事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
2017年11月16日,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第六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的讲话中透露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我国下一步将允许外资机构从事非银行支付业务。笔者认为,要开放非银行支付市场,必须做好以下三点:一是规范准入。推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明确外商投资非银行支付机构准入事宜。国际上一些有影响力的支付服务提供商,例如PayPal和西联汇款,很早就进入中国,通过与境内机构合作拓展国内业务。二是机构引进。外资银行在华业务稳步发展,截至2017年底,我国已有外资法人银行39家,营业网点超过1000家,形成了具有一定覆盖面和市场深度的服务网络,这为外资银行支付业务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三是国际经验和理念引进。努力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等国际规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推动其在国内落地应用,提升支付风险管理水平。
二、支付产业“双向开放”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促进法规制度建设。“双向开放”客观上要求支付产业遵从先进的国际规则,提高有关法规制度的法律层级,增强制度的确定性,帮助市场主体甄别支付风险,吸引境外主体参与我国的支付安排。
二是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参与国际市场支付产业竞争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经营历练,也是更大范围内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要鼓励越来越多的国内支付产业,特别是非银行支付机构“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获得可持续发展动力。
三是有利于降低支付风险。范一飞在第六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的讲话中特别强调,我国的支付市场,尤其是非银行支付市场集中度过高。因此需要引入先进技术、理念和经验以提升竞争力,促进充分竞争,提高市场效率。此外,引入外资机构、增加市主体对于打破过于集中的市场格局可能会带来一些帮助,有助于分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四是有利于引领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支付产业“走出去”要主动对接不同司法管辖的支付产业发展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支付安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推进支付产业联动发展和成果共享。
三、支付机构“双向开放”的问题
1.支付产业“双向开放”程度不高
尽管我国支付产业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双向开放”的程度仍然不高。从“引进来”看,我国支付机构对“引进来”的认识不足,采取的措施不多、力度不够,特别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引入方面步子迈得不大、不快。例如,境外一些有实力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早已在全球展业,我国支付产业却没有“引进来”。究其原因,一是外资支付机构在价格方面不具优势。国内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率由政府设定(以中国银联为例),标准非常低;国外Visa、万事达卡等品牌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率基本上是市场定价,标准高于国内,因此,外资支付机构在价格方面不具备优势。二是成本收入是否匹配有待考量。我国支付领域参与主体日趋多元,国外卡组织进入国内市场,需要面临来自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竞争压力,短期内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和物力,成本收入是否匹配还需要仔细思量。
从“走出去”看,部分市场机构“走出去”开疆拓土的底气不足、储备不足,即使“走出去”也打不开局面;一些机构虽然已经“走出去”,但还只是局限于开展某一方面的业务,离“做大做强”还有不小差距。此外,一些市场机构在跨境支付方面还存在违规直连和乱打“价格战”等问题。
2.支付产业“双向开放”呈现“不均衡式”发展
“双向开放”不够均衡主要体现在:一是“走出去”较快,“引进来”较慢;银行机构“走出去”“引进来”多,其他机构相对较少,且在”走出去”方面,银行业境外分支机构零售业务还有待发展。二是支付工具“走出去”应用较快,“引进来”应用较慢,结果是便利境内居民在国外消费多,便利境外居民在国内消费少,客观上增大了服务贸易逆差。三是虽然银行卡“走出去”受理环境逐渐完善,但银联卡境外发卡总量依然较少。
3.支付产业的国际标准建设待加快
我国支付产业对标准输出和国际话语权的争夺不够重视,是影响其“走出去”的核心因素。目前,我国拥有银联芯片卡标准、二维码支付标准,并在国际市场中拥有一定的份额,但总的来说,虽然技术标准多,但业务、服务和管理标准却较少,且成为国际标准的也相对较少,这是支付产业“双向开放”过程中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四、支付机构“双向开放”的建议
一是坚持协调发展,深化支付监管政策沟通,配合支付行业“走出去”。要积极参与支付行业的国际治理,巩固与G20、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等组织的多边或双边关系,深化和拓宽支付结算国际事务的参与度,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支付监管部门的政策沟通,跟踪国际动态,传播中国经验。
二是坚持共享发展,加强经验交流,积极协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支付服务升级,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在鼓励支付行业“走出去”开展市场化经营的同时,可在所在国家支付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利用金融科技成果推动互联网支付、手机银行等业务的本地化发展,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民众提供多渠道、广覆盖的支付服务,实现支付行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提升金融普惠水平。
三是坚持创新发展,持续完善支付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促进支付领域全方位互联互通。一方面要加快推进人民币跨境支付和清算中心(CIPS)二期的建设,以优良的系统功能和可靠的运维服务,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银行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加入CIPS,使人民币成为跨境结算的重要选择;同时鼓励沿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赴毗邻国家开展金融合作交流,宣传和推介CIPS应用。另一方面,中国银联、网联等也要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积极谋篇布局,支持支付行业向境外拓展。
四是坚持开放发展,继续筹划政策支持,鼓励更多市场主体着眼全球市场,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打造支付领域开放型合作平台,支持我国支付行业扩大服务、技术、标准的输出,抢占行业全球发展的更多“制高点”。鼓励更多市场主体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倡议,“走出去”发展,统筹谋划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通过开放发展、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