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PPP广受重视 为何仍高处不胜寒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陆续发布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政PPP已被视为一剂破解智慧城市建设资金困局的良药,引发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的高度关注。然而,与关注热度不相称的结果是PPP成功案例却仍然鲜见。
三大作用:
当前,PPP模式之所以被广泛认为是一种促成政企合力、推动智慧城市发展的有效机制,其因有三:
缓解政府方面资金压力
当PPP模式被引入智慧城市项目建设中后,为换取特许经营权,社会资本方将承担大部分的资金投入。同时,还可能将政府承担的债务转移给企业,既解决了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的资金不足问题,也会缓解政府增量债务。此外,在逐利动机的驱动下,社会资本方将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实现项目盈利,有利于政府存量债务的消化。
打破公共服务“垄断”
以往,相关项目的设计和实施一般由政府掌控,仅有项目建设会外包给社会资本主导,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单一。正是这种“独家垄断”导致地方政府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便民服务的动力严重缺乏。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深度参与到智慧城市公共项目领域,不仅可以破除互联网公共服务的垄断格局,更可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好处显而易见。
降低智慧城市建设风险
PPP模式以“风险共担”为理念,以合同形式约定参与方的责、权、利,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界定,将政府、金融机构、智慧城市服务提供商等参与方聚合在一起,强大的伙伴关系可作为抵御智慧城市推进中所遇风险的强大利器。
三个疑惑:
然而尽管引入PPP模式好处多多,但在具体实践中却也遇到不少问题,令政府、企业备感困惑,影响了其在智慧城市建设中的发展。
PPP即政府融资手段?
PPP的融资作用不容小觑,但又不仅仅融资渠道,更是一种有助于提升公共事业生产效率的长效合作机制。而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把PPP视为一种融资工具,用于替代原有的地方融资平台,并试图将债务杠杆强加给企业。自主权一旦受到大的影响,企业势必会降低合作意愿。因此,地方政府应摒弃对公共项目集权的传统观念,放权给给企业,以平等协商的姿态,互相监督,强化合作。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资本的效率优势得以发挥。
收益归谁?
收益预期不可控是造成政企各方对智慧城市PPP项目参与热情不高的根本原因。智慧城市发展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很多项目没有成熟案例可以借鉴,相关标准更加无从谈起。项目验收标准的缺失,使得项目验收缺少客观评价依据,直接导致了收益时间的不确定。而这势必会削弱社会资本对智慧城市PPP项目的参与意愿。
在理论上,因不可控因素使收益达不到资金预期时,政府应承担兜底风险。然而,收益不明确,政府可能承担的兜底金额也不明确,这无疑也会影响政府引入PPP模式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的积极性。
政府失信怎么办?
在智慧城市PPP失败案例中,存在因地方政府单方面违约,而导致社会资本利益受损的情况。比如,有些地方政府签约后又单方面要求重新谈判,以降低承诺价格;政府废止了当初指定的管理办法,致使实施机构拖欠合作公司经费,最终导致项目失败。
国内相关法规尚不完善,无法有效约束政府失信行为,这意味着社会资本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保护自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PPP模式是否可取也被企业打上了问号。
三点思考:
提升政府对PPP的认知和实施能力
地方政府了解PPP模式,熟悉其操作流程,才能确保智慧城市PPP模式顺利推进。具体建议有:一是加强宣传和培训,让更多的政府管理者准确理解PPP的内涵和作用,合理界定其适用范围;二是鼓励省级地方政府牵头成立智慧城市PPP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相关信息的统一发布和技术指导,辅助地方政府确定中标者;三是支持发展一批融资、技术等中介机构介入智慧城市PPP项目,为各地推进智慧城市PPP项目提供专业化服务。
应制定认定标准和第三方评价机制
标准是智慧城市PPP参与主体间利益分配的依据,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执行至关重要。具体建议有:一是推动成立智慧城市PPP模式标准制定机构,分行业、分领域研究制定消费者收费标准和项目验收标准。探索浮动收益率机制,科学测算项目建造运营和预期收益,制定可控的价格调整预案,确保社会资本利润率处于合理区间;二是为确保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在智慧城市方案设计、合约制定、建设运营等环节,引入第三方机构,以标准为纲开展评估,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修正完善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
提高PPP模式的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增强经营环境的可预测性,确保项目风险可控。才能最终触动社会资本神经,撬动社会资本的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