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弯道超车” 中国汽车有多大胜算
在近日举行的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论坛上,“互联网+汽车+交通”课题组提出了一个大胆的论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课题组负责人张永伟这样描述:智能化和互联网时代可能会是汽车产业再次实现转型创新和“弯道超车”的一个难得的战略性机遇。抢占时机,我们可能会有一个翻身的机会,但如果反应迟钝,我们很可能失去机遇。
近年来,中国汽车可以在电动车领域“弯道超车”的说法令很多人热血沸腾,但也招来了很多批评。那么,这一次聚焦于智能化和互联网的“弯道超车”有多少含金量?能否让我们如愿以偿?
“互联网+”是这次“弯道超车”的源动力,中国汽车也恰恰处于“互联网+”的风口。张永伟认为,“互联网+汽车+交通”能产生巨大的商业机会和重大的商业变革,变革能否成功取决于技术的支撑,用于大数据传输和交互的信息通信技术是支撑这次融合的关键技术。
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理事长陈清泰认为,“互联网+汽车”将率先从网络信息数据最容易发力的汽车服务领域突破,形成业态丛林。互联网企业可以凭借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技术优势瞄准传统汽车产业的痛点,迅速构筑新的业态和新的市场,使基于汽车的信息服务和后市场服务更加多样化,包括导航和位置服务、信息娱乐服务、通信服务、紧急救援等安保服务、维护服务、汽车保险等。
陈清泰认为,对于汽车产业自身而言,“互联网+”将在两个方面产生大的影响。一方面是汽车产品的清洁化和信息化、智能化。近年来,新能源汽车有了突破性进展,车联网在部分国家已经开始,无人驾驶汽车已经上路。另一方面是工业互联网概念的推广。优化生产流程和供应链管理,打造智能化工厂,在规模化流水线上做到个性化定制,德国的工业4.0清晰地描述了未来场景。
那么,中国汽车在互联网+智能化领域的发展现状如何?从汽车产品的智能化来看,奔驰、宝马、奥迪、丰田、沃尔沃等汽车品牌已经展示了自己的自动驾驶技术或未来的发展愿景。但是,国内品牌目前涉足自动驾驶研究的还较少,技术研发尚处于起步阶段。
谈到国际汽车智能化技术现状与国内的差距,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执行副理事长欧阳明高认为,国际上智能汽车发展迅猛,2020年前后,主要汽车厂商的自动驾驶技术将基本就绪,与之相比,中国无论在技术水平上,基础设施的规划上,还是政策和测试规范上都有很大差距。
从汽车生产制造的智能化来看,中国正在努力学习德国工业4.0。但张永伟认为,国内虽然在“互联网+汽车”服务领域出现了很热闹的情景,但是在“互联网+汽车制造+汽车生产”上,可能还存在短板。
对于这次战略机遇,欧阳明高提到的目标是:“十三五”期间,中国汽车将通过跨行业、跨领域的协同开发,尽快实现自主智能驾驶汽车平台技术,应对国际上汽车技术的新一轮竞争。建立起完善的智能型新能源汽车研发体系和标准法规体系,促进智能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的产业化。以纯电动汽车为平台,进行电池、纯电动汽车、智能化联合研发。
从自动化驾驶技术来看,2020年的目标是开发出新能源汽车智能化的平台技术,电动汽车智能化水平达到SAE三级,在高速公路上可以自动驾驶,实现百辆级电动自动驾驶汽车、千辆级智能驾驶辅助电动汽车示范运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副部长杨学山认为,有很多力量在推动这次大变革,但最主要的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如果互联网本身不加强,汽车、交通等要素的基础就不牢靠。
他表示,“网络+数据+智能”三个要素都要做强。第一是网络要加强,就是网络的性能、覆盖面和资费要能为这个大变革提供坚实的基础支撑。第二,网络本身是一个工具,但它的核心是信息,所以要把数据加强。第三,要加强智能化,因为大量的数据靠人是不行的,靠简单的数据处理工具是不行的。此外,材料要革新,工艺也要革新。从材料角度看,一款车的能耗和它的自重有很大关系,所以材料要朝更轻的方向走。
陈清泰认为,我国在构建“互联网+汽车+交通”的政策环境方面,至少有三点值得关注:
第一,需要加强国家层面的统筹协调和部门间的配合。汽车和交通涉及的范围非常广,牵动全社会,按照现有的分工,不同的职责归属于不同的部门,但各部门之间对“互联网+”的理解不同,对互联网应用的理解和取向也不同。在技术路线、产品和行业标准,甚至在名称上也不一样,自成体系,缺乏互联互通,使企业无所适从。因此需要在国家层面建立“互联网+汽车+交通”的协调机制,在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产品认证、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协调,打破壁垒。
第二,汽车产业管理体制需要更加适应“互联网+”的发展要求。汽车是一个充分竞争的产业,在“互联网+”时代应该欢迎新的进入者,准入管理应该较大幅度放宽,允许汽车企业实现苹果式或小米化的生产:自己没有工厂,却可以生产出全球著名的产品。
第三,包容的态度和及时到位的监管,是支持“互联网+”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如何把握依法监管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有些创新,例如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无人驾驶等,是以规则创新为前提的。欧美国家的经验是,通过地方的立法形式确认创新产品和服务地位,为企业创新和社会资本投入提供稳定的预期。我国可以考虑的做法是,准许在局部地区先行先试,或者总结电子商务发展的经验,政府观察、关注、提示而不出手,在问题出现的时候总结既有经验,制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