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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实施占道停车智能化管理 实现电子缴费

作者:岳宇艳
来源:半岛晨报
日期:2015-06-11 10:39:11
摘要:6月10日,大连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停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的实施范围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其他区市县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实施。 2014年11月4日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意见》(大政发〔2014〕43号)继续执行,冲突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6月10日,大连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停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的实施范围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其他区市县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实施。 2014年11月4日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意见》(大政发〔2014〕43号)继续执行,冲突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将实现“停车必入位”“一车配一位”

  要点

  停车场周边300米范围内将不设占道停车泊位用3至5年时间,实现“一车配一位”

  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目标,本市将加快停车行业的发展。按照“建管结合、疏堵结合、分期分批、分区分片”的思路,停车场周边300米范围内将不设占道停车泊位。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停车场建设,用3至5年时间,实现“停车必入位”、“一车配一位”,根本改善本市停车设施状况,基本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结构合理、良性互动、健康发展的具有大连特色的停车行业产业化发展模式。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占80%以上

  要点

  路内临时泊位不超过10%市政府将组织修编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提高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合理确定不同停车设施分担比例,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占80%以上,路外公共泊位占10%至15%,路内临时泊位不超过10%,各类停车设施保持合理结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加大停车泊位供给力度,尽快解决历史欠账问题。

  同时,市政府将组织修编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以新一轮《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年)》为指导,重新修编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扩大停车设施选址范围

  要点

  原有停车场鼓励改造为立体机械式停车设施中小学操场地下建公共停车场鼓励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新建或改建停车场

  依照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科学选址,针对永久、临时、地上、地下等不同情况,采用构筑物、机械式(升降横移式、垂直循环式、简易升降式、垂直升降式、平面移动式、巷道堆垛式)等灵活多样的建筑形式,广泛挖掘各种资源,尽快解决好选址问题。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开发既有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以及建筑屋面、高架桥下、城市边角地、废弃工业厂房、仓库、锅炉房、闲置收储地块等资源建设停车场。

  对原有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鼓励依靠技术进步扩容改造为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立体机械式停车设施。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平战结合”停车场,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逐步改造为停车场。

  在中小学操场地下,以人防工程标准建设公共停车场。结合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在城市中心区外围如公交枢纽站和轨道交通站点,建设完善的停车换乘(P+R)停车场,实行优惠定价收费。鼓励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新建或改建停车场。对已动迁收储地块2年内没有安排建设项目的,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部分停车场项目不需办土地手续

  要点

  城市公共用地以租赁供地方式建机械停车场统一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

  对公园、公共绿地、市政道路、广场地下以及立交桥下等城市公共用地,按招标方式选择建设单位,以租赁供地方式建设机械停车场。

  对建设单位在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的自有土地(办公、医院、商业、工业和锅炉房废弃拆迁等用地)上建设的停车场项目,不需办理房屋产权的,可以视为构筑物,自用或合作建设均不需办理土地手续,已批准土地用途不作调整,其建设不受现有用地属性及规划控制用地性质限制,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需要办理房屋产权的,原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原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符合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按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按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

  对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停车场,采用市级统一收储,净地后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对投资收益不高、没有企业参与竞买的停车场项目,由市、区两级政府财力投资或采取公私合作(PPP、BOT)模式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以划拨方式供地。

  普查登记停车位,向社会公示

  要点

  公安部门要对乱停乱放行为严格管理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按市场规律自主定价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停车设施对外开放

  建立“规范车位”制度,对停车位进行普查登记,建立数据库并向社会公示。规范车位包括:根据规划依法建设的配建停车泊位;经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认定的物业小区内地面停车泊位;经公安部门认定的社会停车场;经公安、城建部门批准的占道停车泊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共享的停车设施等。

  严格设置占道停车泊位,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迎宾道路和人行步道禁设停车位,次干道慎设停车位,支路在保证动态交通的基础上适当设置停车位。所有停车场周边300米范围内严禁占道停车。公安部门要逐区逐片对夜间占道停车场进行梳理,制定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对乱停乱放行为严格管理。逐年减少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数量比例,最终取消占道停车。

  另外,政府将进一步完善价格体系,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按市场规律自主定价。以“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城市中心区高于其他区域,白天高于夜间,商用高于自用”的原则,对停车需求实行调控管理,运用政策法规和价格调控,减轻城市中心区停车需求压力。

  推进停车资源共享,引导和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停车设施对外开放,实行错时停车,并允许适当收取停车费。

  提升停车行业管理现代化水平

  要点

  开发APP软件,实时提供泊位信息建设占道停车管理智能化系统

  政府将引导停车场经营企业采用城市停车领域的新设备、新技术和新方法,整合停车资源,实现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降低综合运营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大力建设城市停车信息诱导系统,鼓励采用现代信息、通信等技术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服务,通过开发使用具备交通流量提示、停车诱导功能的“路路通”等APP软件系统,实时提供交通及泊位的动态信息,实现城市停车管理的信息集成与共享,提高城市停车效率。

  采用“射频+手机”技术模式,建设占道停车管理智能化系统,对占道停车实行全方位智能化管理,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实现电子缴费。

  坚决禁止新配建停车设施被挪作他用

  要点

  加大对乱停乱放、乱收费等行为的管理力度对停车场被私自挪用占用等情况进行普查建档

  加大执法力度。针对违章占道停车现象,公安交警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巡查频率,尤其是对夜间乱停车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警告、罚款、强制拖移等措施,消除车辆使用者随意乱停车的意识和行为。进一步加大对乱停乱放、乱收费等行为的管理力度,严管重罚,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执行,确保停车行为规范有序。

  组织力量对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被私自挪用占用等情况进行普查建档,加大清理力度,使被挪用占用的停车场恢复停车功能,缓解停车紧缺的矛盾。特别是对近5年(2010-2014年)新规划配置的26.3万个停车泊位,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项目清单逐一监督检查,坚决禁止新配建停车设施被挪作他用。

  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要点

  允许停车场外立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进一步扩大政府投资计划中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支出范围,除用于前期土地整理成本支出外,还可用于停车场相关设施建设等支出,允许停车场外立面按规定设置户外商业广告。拓宽停车场建设投融资渠道,由企业独立投资经营的,完全由企业投资建设并经营管理;由政府与企业合作投资经营的,按照“政府出地、市场出资”的公私合作(PPP、BOT、租赁等)模式操作。

人物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