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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作者:RFID世界网 收录
来源:工信部网站
日期:2013-01-11 09:25:20
摘要:1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1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试点目标与业务定义

  《方案》是工信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结合电信行业及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特点起草的。

  《方案》明确试点目标是,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服务和业务创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探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模式和监管政策,提升移动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

  《方案》指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需建立业务管理平台和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申请企业应满足6点要求

  《方案》规定,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满足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有必要的场地及设施、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有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6点要求。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以及符合本试点方案审批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试点时间初定两年,自试点启动的1年内,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中资民营企业可向电信管理机构提出参与试点业务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试点批文的转售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凭试点批文以及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的商业合同到相关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明确12条试点保障措施

  《方案》明确了试点中的12条保障措施。一是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在试点期间至少与两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开展合作。二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转售企业提供的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的接入质量。三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转售企业的需求,结合码号资源情况,分配连续号码资源或整个号段供其使用。四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五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转售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六是转售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七是转售企业应符合电信网码号资源、业务资费、服务质量、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等行业管理要求,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做好经营服务工作,接受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八是转售企业在出具长期服务保障措施证明的前提下,可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业务,最多只能向用户预收1年的服务费用。九是转售企业如提前终止试点经营的,其发展的用户原则上由为其提供基础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接。十是转售企业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服务质量问题,由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所属申诉受理中心处理。十一是试点期间,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业务合作方面如有争议,由电信管理机构进行协调裁决。十二是试点期间,电信管理机构将切实做好试点的审查批准工作,紧密跟踪试点进展情况,加强市场监管,保障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和结果再行研究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正式商用事宜。

  据悉,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6日。(RFID世界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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