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联网侵权第一案宣判
“赋码”(也称电子监管码)是目前正在推行的物联网基础技术,而曾自主开发出“生产线赋码系统”的北京爱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另一家公司生产的软件与自己极为相似,遂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500万之巨。2011年9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侵权、赔偿损失106万元,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发回重审。2012年的最后一天,海淀法院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方被判令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140万元。
据北京爱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2006年9月20日,该公司首次发布自主研发的“生产线赋码系统”,2008年又推出2.5版本,在国内市场上取得良好的销售业绩,成为行业的领军企业。
2010年4月,爱创科技在市场上发现北京嘉华通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子监管赋码系统V1.0”等软件,这些软件从类型、基本功能、操作界面、使用方法等方面,均与爱创科技的赋码软件极为相似。
经爱创科技进一步调查,发现嘉华通软公司负责开发和销售上述侵权软件的纵某等三人,都曾在爱创科技供过职的前员工,而且都曾是爱创科技技术开发和销售的骨干。
随后,爱创科技将嘉华通软公司及纵某等三名前员工告上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另外还要求赔偿合理诉讼支出15万余元。
对此,纵某三名员工在庭审中否认自己存在非法复制和销售行为。嘉华通软公司辨称,虽然纵某三名员工确实曾在爱创公司工作过,但该公司的软件与爱创公司的软件并不相同或相似,爱创科技的起诉是一种打压竞争对手的行为。
法院判决
经爱创公司申请,海淀法院曾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鉴定,专家鉴定组认为,嘉华通软公司涉案软件的软件程序、数据库结构与爱创公司相同或者构成实质相同,
法院认为,被告纵某和辛某曾是负责研发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备接触爱创科技相关软件程序的条件,辛某在离开爱创公司前曾复制了相关软件的源代码,在其本身掌握功能相同软件源代码的情况下,不自己动手开发,却要假他人之手另起炉灶,并在如此短时间内完成软件开发,令人难以信服。法院在勘验过程中,发现嘉华通软公司销售给客户的软件中有爱创科技开发人员的名字。
最终,海淀法院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嘉华通软公司与纵某、辛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嘉华通软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判令三者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爱创科技经济损失138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
截至发稿之日,一审判决还在上诉期内。
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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