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物联网研发、应用和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突出体现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产业联盟形式开展物联网研发、应用活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年度项目审核意见和预算建议,按规定程序核定项目预算,审核拨付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和完善物联网专项资金项目库,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评审,确定年度支持项目及提出预算建议,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订、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项目。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拥有高级职称者不少于5人;(五)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四)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以及已开展的市场应用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享受一种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入的项目,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原则上,技术研发、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产业化、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
第九条无偿资助额度或贷款贴息比例,由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年度项目指南确定。
第十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十二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指南,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工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审意见,将审核汇总后的项目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中央部门(单位)所属企业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专业咨询机构评估意见,研究提出年度项目和资金支持初步意见,具体包括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经财政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由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在批复文件中注明信息反馈电话和邮箱,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及财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财政部。
第十九条为充分发挥国家级物联网创新示范区的引领作用,专项资金对国家级物联网创新示范区给予重点支持,年度支持资金额度由财政部商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后,切块分配示范区所在省(区、市),资金使用管理由地方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适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中央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地方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财政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3年内的申报资格。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64号)同时废止。(RFID世界网编辑整理)
【责任编辑:廖小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