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协调配合管理商业预付卡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就规范商业预付卡作出统筹安排和全面部署。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商业预付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的制度安排,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指出,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于2011年年底前,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的专项检查,以检查促整改。
《通知》提出,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商务部要强化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对于各方较为关注、容易引发金融风险的预付资金管理问题,《通知》提出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只能以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方式存放预付资金。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专用存管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通知》要求,要规范商业预付卡发行和购买,建立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限额发行制度等,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进行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要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通知》强调,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是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和重要环节,必须进一步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的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
人民银行将重点从以下方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一是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公布),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抓紧对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资质要求的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核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对于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有差距的机构,要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新增发卡业务、强制退出等多种手段进行清理整顿,切实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秩序,保护各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二是抓紧制定、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全面规范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存管以及发行、使用、受理行为,防范资金风险。
三是建立健全多部委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委的监管协作,提高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效果,切实从业务管理、税收、财务、发票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形成商业预付卡治理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