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互联:抵制非法网络公关 加强自律固本清源
北京 2011-05-18(中国商业电讯)--5月16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在北京举行关于抵制非法网络公关行为自律公约的签约仪式,来自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凤凰网、腾讯网、百度、优酷、开心网、天涯社区以及各地方的新闻网站等140家网站代表签署抵制非法网络公关行为自律公约,谴责非法网络公关行为,倡议互联网从业单位和广大网民营造文明诚信的网络环境。天下互联科技集团对此表示欢迎,并认为,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落实,大大推动了网络公关行为的规范,提高网络信息的可信度,对网络舆情起到固本清源的作用,有助于包括网络公关在内的互联网市场秩序和谐建设。
抵制非法网络公关行为自律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发起制定。内容包括,承诺不组织、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网络公关活动,坚决反对和抵制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引导网民理性思考、文明发言、有序参与,营造健康网络舆论环境等。
众所周知,作为信息传播史上最有成效的world wide web载体,在享受InterNet给公众带来便捷、自由、互动等红利,同时也网络舆情被挟持等方面伤害。
在民众眼里,互联网是一个倡导平等、自由的理想世界,不少人更愿意从网上获取信息、亲近民意,认为这才更接近真实与真相。然而这种无门槛、原生态的“民意集散地”,很快被“不法商贩”盯上:以谣言为素材、以灌水为机制、以炮制民意为目的,将不知情的网民掌控在自己制造的舆论氛围里,利用传播的羊群效应,将“伪民意”明码标价,当成换钱的商品,在潜规则下交易甚欢。
从3月中旬开始,中央外宣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已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整治非法网络公关行为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非法网络公关行为,遏制非法网络公关猖獗势头,维护互联网正常传播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作为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发起单位的天下互联科技集团,一直秉持和谐发展的理念,在创新发展过程中,积极建设具有时代气息的四感企业文化(使命感、危机感、归宿感与成就感)。其中,加强团队的“使命感”是公司第一要务,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团队高度忠诚于社会和服务对象,才能忠诚于我们的事业,才能使公司的产品、服务在社会上建立认知和美誉度,公司方可得以生存和长足发展,企业的使命感,就是勇于承担社会公民的责任,从我做起,遵守行业自律。
参照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抵制非法网络公关行为自律公约,天下互联科技集团着手展开行业自律强化深入,要求团队每个成员自觉整饬不良商业行为,恪守网络伦理与政策法规,不做“不明真相”的舆情推动者,进一步规范网络公关行为,完善公司网络信息发布管理机制。
新闻链接:中国互联网协会关于抵制非法网络公关行为的自律公约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产业迅猛发展,为提升企业形象、推广产品、开展商业竞争提供了新平台。绝大多数企业和依法组建的网络公关机构能够依法依规开展网络公关活动,为促进经济繁荣和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社会上出现的“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灌水公司”、“删帖公司”、“投票公司”、“代骂公司”等形式的非法机构及其个人,在网上采取不正当手段打压竞争对手,歪曲捏造事实进行敲诈勒索,恶意炒作话题制造虚假“网络民意”,从事私下交易牟取非法利益。上述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危害文明诚信的网络环境。中国互联网协会对上述非法网络公关行为予以谴责,希望我会会员、互联网从业单位和广大网民,共同抵制非法网络公关行为,为营造文明诚信的网络环境,规范互联网市场经营行为和信息传播秩序,促进互联网站健康发展而努力。为此,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同百家互联网从业单位共同发起制定本公约并自觉遵守。
第一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同会员单位发起并自愿签署。凡签署本公约的网站应当认真履行本公约的各项内容。
第二条 坚持文明守法、诚信自律、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理念,遵守社会规范以及互联网行业公约,文明办网,诚信自律,自觉维护互联网行业形象和声誉,努力营造安全可信的网络环境。
第三条 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不组织、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网络公关活动。
第四条 坚决反对和抵制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努力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坚决反对和抵制操纵网络舆论、非法牟利行为,维护互联网行业的公信力;坚决反对和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积极营造弘扬正气、文明健康的网络文化环境。
第五条 提高应对非法网络公关行为的防范能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企业员工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六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便捷的举报渠道,积极处理社会各方面的投诉,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及时处理各种违法和有害信息。
第七条 引导网民理性思考、文明发言、有序参与,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第八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本公约的组织实施,受理并处理对违反本公约行为的投诉。
第九条 本公约自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