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开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专项整治
作者:RFID世界网 收编
来源:中国新闻网
日期:2011-04-19 17:22:08
摘要:据农业部网站消息,农业部今日发布《关于开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严厉打击牲畜耳标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追溯体系中央数据中心建设和管理,全面总结完善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据农业部网站消息,农业部今日发布《关于开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严厉打击牲畜耳标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追溯体系中央数据中心建设和管理,全面总结完善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通知称,近期,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专题报道了《“健美猪”真相》,反映出牲畜耳标在管理和使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对推进追溯体系建设的明确要求,农业决定在全国开展追溯体系建设专项整治工作。
通知要求,严厉打击牲畜耳标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前,一些地区还存在调运无耳标生猪、经纪人花钱买耳标、产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屠宰场等环节不严格查验耳标等违法违规现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深刻认识这类问题的严重性,认真梳理省、市、县三级牲畜耳标签收、入库、发放、领用登记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制度。对在牲畜耳标监管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执法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要依照相关法律和农业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部对牲畜耳标各环节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养殖、运输、销售、屠宰等环节存在的出栏牲畜不佩戴耳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不查验耳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倒卖、伪造、变造耳标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在产地检疫环节发现未佩戴耳标的牲畜,不得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在屠宰场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发现未佩戴耳标的牲畜,按《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通知指出,要切实加强追溯体系中央数据中心建设和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牲畜耳标管理等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进一步加快追溯体系中央数据中心建设进度,及时汇总各省牲畜耳标采购佩戴、移动智能识读器采购库存、业务信息数据上传以及耳标生产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等方面的情况,认真分析当前牲畜耳标管理和追溯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通知还要求,全面总结完善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各省要认真分析在追溯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步更好地推进本省和全国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要重点总结本省追溯体系建设在组织管理(包括具体承担机构及职责划分等)、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投入、牲畜耳标和移动智能识读器等相关设备招标采购和使用、牲畜耳标发放佩戴管理制度建立、业务信息数据上传、养殖档案建立、省级数据中心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目前追溯体系实际运行情况、所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不足。
通知称,近期,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专题报道了《“健美猪”真相》,反映出牲畜耳标在管理和使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对推进追溯体系建设的明确要求,农业决定在全国开展追溯体系建设专项整治工作。
通知要求,严厉打击牲畜耳标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前,一些地区还存在调运无耳标生猪、经纪人花钱买耳标、产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屠宰场等环节不严格查验耳标等违法违规现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深刻认识这类问题的严重性,认真梳理省、市、县三级牲畜耳标签收、入库、发放、领用登记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制度。对在牲畜耳标监管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执法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要依照相关法律和农业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部对牲畜耳标各环节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养殖、运输、销售、屠宰等环节存在的出栏牲畜不佩戴耳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不查验耳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倒卖、伪造、变造耳标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在产地检疫环节发现未佩戴耳标的牲畜,不得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在屠宰场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发现未佩戴耳标的牲畜,按《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通知指出,要切实加强追溯体系中央数据中心建设和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牲畜耳标管理等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进一步加快追溯体系中央数据中心建设进度,及时汇总各省牲畜耳标采购佩戴、移动智能识读器采购库存、业务信息数据上传以及耳标生产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等方面的情况,认真分析当前牲畜耳标管理和追溯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通知还要求,全面总结完善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各省要认真分析在追溯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步更好地推进本省和全国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要重点总结本省追溯体系建设在组织管理(包括具体承担机构及职责划分等)、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投入、牲畜耳标和移动智能识读器等相关设备招标采购和使用、牲畜耳标发放佩戴管理制度建立、业务信息数据上传、养殖档案建立、省级数据中心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目前追溯体系实际运行情况、所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