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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居住证能当“一卡通” 到手可享市民待遇

作者:汪亮亮 秦千桥 方定信
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日期:2011-03-11 09:03:34
摘要:3月15日起,武汉市将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居住证制度,年内拟发放100万张。昨日,武汉市公安局户政处相关负责人就居住证的办理、功能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

  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汪亮亮 通讯员秦千桥 方定信

  3月15日起,武汉市将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居住证制度,年内拟发放100万张。昨日,武汉市公安局户政处相关负责人就居住证的办理、功能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

  居住证集合一卡通功能

  在汉实施了十余年的外来人口暂住证制度,即将告别历史。取代《暂住证》的《武汉市居住证》,样式像“武汉一卡通”,卡面载明的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性别、民族、相片、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签发机关、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

  居住证采用高科技热敏材料制作,当持卡人住址变更或居住期限延长时,可直接在卡体上擦写变更相关信息。

  居住证卡体可多次使用。当持证人离汉居住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再次来汉居住,或者居住证有效期满,在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后,原居住证可继续使用,但其居住期限从登记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一张卡的使用寿命大大增加。

  居住证为“武汉一卡通”CPU卡式,除了证件使用功能外,还增加了“武汉一卡通”的电子钱包功能。这种两卡合一模式,为国内首创。

  哪些人需办理居住证

  《武汉市居住证》是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在武汉市居住和享有居住地公共服务的合法凭证。

  年满16周岁的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因务工、经商、就学等拟在武汉市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申请办理居住证。

  来汉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医的,向居住地受理机构申报了居住登记或办理了住宿住院登记的,不办理居住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作为人才引进的非武汉户籍人员,按照《武汉市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执行。住院就医、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人员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居住证要带哪些材料

  申办《武汉市居住证》时,应当交验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相关住址证明等材料,包括:居住在居民家中还应提供户主的户口簿;居住在出租屋的还应提供与业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业主出具的居住登记证明;与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身份证明;与非武汉市户籍的承租人共同居住的,还应当交验承租人的居住证。

  申办人都需要填写《武汉市居住证申请表》。

  当事人可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进行居住登记和申办《武汉市居住证》。具体地点将由各区公安机关在本辖区内以公告等形式告知。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费

  《武汉市居住证》一人一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持暂住证者可免费更换为居住证。

  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持证人应在到期后的30日内申请延期,未按期办理则停止计算连续居住期限。持证人离汉居住的,应到原受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再次来武汉居住,居住期限从登记之日起重新算起。

  受理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应提交的材料。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已登记的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在汉的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3日内到新居住地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学校、出租屋业主

  应义务帮助申请办理

  由用人单位或学校提供住所的人员,应由用人单位或学校到用人单位、学校所在地或住所所在地的机构办理居住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招聘人员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也可由受聘人员自行办理。在汉接受全日制教育的人员,可由学校统一办理。

  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为非武汉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的,应当督促居住人员3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满3日仍未办理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当向受理机构报告居住人员情况。

  一证到手享“市民待遇”

  取得《武汉市居住证》的人员在汉享有以下权益和公共服务:

  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地教育部门按照规定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就读;在居住地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享受居住地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者执业技能鉴定;按照规定参加武汉市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参加就业单位、居住地社区组织的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待遇;按照规定申领驾照,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持有居住证1年以上的企业人员,可在汉按照规定申请赴港澳商务签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享有武汉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误期不办证将受处罚

  《武汉市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办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按照未申办人数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数额处以罚款。

  伪造、变更、骗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其数量每份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数额处以罚款。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交还,并按照非法扣押的居住证数量每份200元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应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买卖或牟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