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物何有所值
物联网,英文是The Internet of Things,是物与物之间的信息互联络。也就是由各种传感设备组成的传感网络,通过接入互联网或者电信网,组成的对各种固定或者移动物体的信息交换和处理网络。
组成物联网的基础技术,比如射频识别(RFID)装置、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应该说都已经是成熟和应用广泛的技术,经过多年的发展这些传感技术已经在自己的领域获得了一定应用,但是在此之前,把这些传感器获得的信息进行更大范围传播的需求并没有想象中那么迫切,那么在物联网概念风气云涌的今天,对传感网络所产生信息进行更大范围传播和交换的需求是否会变得迫切起来呢?
物联网“交换信息”可用范围窄
网络互联所带来的至关重要的价值在于降低信息传播的成本。这种传播模式的第一要义是“信息必须是有价值的”。而“有价值”这一概念意味着信息必须有消费者或者说需求方,或者这些信息能给需求方带来“效用”。
无疑,不管是电信网络还是互联网,在这个意义上都是符合经济价值标准的。这也是互联网和电信网所存在的市场基础。但是以这个标准观察物联网上流动的信息,我们就会发现其普遍性的价值很值得怀疑,或者说其信息价值性的范围并不像互联网那样宽广。
这个问题或许是阻碍物联网发展的重要瓶颈。因为如果单纯从信息的供给方或者说信息的产生方来看,我们可以认为在各个行业都有大规模的物理信息需要采集、加工、传输、上网。从这个角度看,传感采集设备本身的市场需求空间是极其巨大的。
这也正是资本市场或者运营商追捧物联网这一概念的本质原因之一。但是实际上有一个潜在的假设是值得推敲的:如此规模巨大的信息是否在更广的范畴内有价值?或者说是否有足够多的信息消费市场容量能够支撑整个产业链?因为对具体某类传感信息而言,对大部分人来说是没有消费需求的,即使整个物联网能够蓬勃发展,对这个具体的传感技术或者产品来说,可能也并不存在足够的市场确保其生存下去。
推而广之,我们看到除了家庭生活的家居信息之外,物联网采集和传输更多的是特定行业的基础物理信息,比如物流行业、电力自动化行业或者汽车行业。在经过物联网的互联和交换之后,如果能够对信息的需求方有用,就必然会有进行这些信息处理的系统应用提供支持。此时可能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某行业的系统应用提供商可能会因为该行业的传感信息消费需求规模太小,不足以支撑厂商生存,选择终止提供应用,从而造成这个特定行业市场的基础传感设备提供商因为没有应用而无法存活。一个严峻的现实摆在面前:特定行业的传感信息在超出行业范围之后,对于规模巨大的普通公众用户来说其价值可能近乎为零,与此同时,有需求的特定行业用户数量又不是足够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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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干得多,挣得少
对于物联网而言,另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信息价值的分配关系。物联网的传感信息,其价值由市场价格决定,也就是需求方市场愿意为物联网的信息支付的价格。
从理论上来说,这个价格必须足以支撑整个产业链的生存,这个产业链包括物联网采集设备的供应商、系统集成商、运营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及应用提供商。如果物联网能够长期存在下去,它所采集和传输信息的价格必须大于整个产业各个环节运营所需的成本之和,同时在价值分配上,必须满足各个环节的投入和产出比。
基于这个假设,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最热衷于物联网的运营商,在整个物联网的价值链中,它们分配得到的价值与其投入的成本相比,可能并不对等。以三大运营商目前主推的M2M这一物联网的雏形应用为例,三大运营商在一些基于M2M的行业应用解决方案中,可能需要投资建设昂贵的应用平台,同时也需要承担占据成本比例最大的应用终端的费用,但是收入却可能只是信息流量通信费或者几元钱的增值功能费。运营商遇到的问题是:这些M2M物理信息的价值并没有足够的吸引力拉动行业客户支付足够高的价格。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物联网的整个价值分配中,一方面是物联网传感信息价值自身的价格可能不足以确保产业能够稳定生存,另一方面其价值和成本在产业链条上的分配比例的失衡,也直接威胁着物联网的生存和发展。
危险还来自于由运营商参与或者主导的睛况下,运营商如果采取大规模的成本补贴或者非自然市场需求的强力营销手段促进物联网的发展时,其可能造成的虚假繁荣给整个产业和运营商自身带来的关键损害。
物联网真的物有所值吗?谁又应该担当起产业整合和发展的推手?是政府还是运营商亦或是行业市场?
没有标准的答案,这个问题只能在实践中去探索。但是如果物联网不能解决其交换信息的价值问题以及其价值在产业各环节的合理分配问题,其前景也许并不像公众想象得那么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