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星视讯诉“慧聪网”侵犯网络著作权胜诉
摘要:北京东星视讯诉“慧聪网”侵犯网络著作权胜诉
北京 2010-04-15(中国商业电讯)--虽然网络数字作品版权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但仍有一些网站总是抱侥幸心理,擅自转载网络作品侵权案例仍然频现。近期,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北京东星视讯)在取得一系列网络著作权诉讼胜诉之后,再次将国内知名网站“慧聪网www.hc360.com ”经营方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北京慧聪)诉至法院。2010年3月3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4月7日,做出“(2010)昌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北京慧聪经营之慧聪网www.hc360.com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网络图片的行为侵犯原告北京东星视讯网络作品著作权事实成立,北京东星视讯一审胜诉、北京慧聪败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东星视讯提供的涉案照片、公证书、拍摄人劳动合同等佐证可以证明原告享有涉案照片著作财产权。“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当经过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照片,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以删除涉案照片、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北京慧聪未经原告北京东星视讯许可、未支付任何费用,擅自在其经营的慧聪网www.hc360.com 转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数字照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北京东星视讯对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对其擅自使用涉案照片不构成侵权行为的辩称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规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一万八千元。
……
这是北京东星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27306号”判决北京天海川媒体技术有限公司经营之“中国娱乐网www.67.com ”侵犯北京东星视讯网络图片著作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09123号” 判决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之“中华网www.china.com ”侵犯北京东星视讯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又一胜诉判案。
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CEO王广平和代理律师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郭春飞律师在谈到近半年这几次判决时说,网络侵权没有、也不会因为被告们的败诉而消失,但作为网络作品著作权所有人会携手一切力量持续打击网站的侵权违法行为,希望这些被告方以及其它目前仍在依靠转载获取利益的网络媒体不要自毁形象,树立和提高全社会的版权意识,作为传播方的各类新媒体应当首当其冲、责无旁贷。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东星视讯提供的涉案照片、公证书、拍摄人劳动合同等佐证可以证明原告享有涉案照片著作财产权。“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当经过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照片,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以删除涉案照片、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北京慧聪未经原告北京东星视讯许可、未支付任何费用,擅自在其经营的慧聪网www.hc360.com 转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数字照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北京东星视讯对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对其擅自使用涉案照片不构成侵权行为的辩称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规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一万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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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北京东星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27306号”判决北京天海川媒体技术有限公司经营之“中国娱乐网www.67.com ”侵犯北京东星视讯网络图片著作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09123号” 判决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之“中华网www.china.com ”侵犯北京东星视讯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又一胜诉判案。
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CEO王广平和代理律师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郭春飞律师在谈到近半年这几次判决时说,网络侵权没有、也不会因为被告们的败诉而消失,但作为网络作品著作权所有人会携手一切力量持续打击网站的侵权违法行为,希望这些被告方以及其它目前仍在依靠转载获取利益的网络媒体不要自毁形象,树立和提高全社会的版权意识,作为传播方的各类新媒体应当首当其冲、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