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用电子标签监控渣土车
作者:刘力源 顾一琼
来源:来源网络(侵权删)
日期:2010-01-25 08:56:33
摘要:朱树英委员建议,控制首尾,对土方车实行限量装载、卸点付费。即为每辆土方车配备一张电子标签IC卡,渣土车只有在指定的卸点倾倒渣土并核对载重量刷卡确认,才能获得运输费。在“卸点付费”同时还要配套制订“限量装载”措施来限制土方车超载。他还建议,利用现代科技,比如便携式车辆秤盘、行车记录器以及车辆自重计,提高对超载车辆的监控。
一段时间以来,上海多次发生由土方车、搅拌车等重型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为何“土方车”频频夺去人们的生命?记者在昨天的采访中获悉,一些市政协委员通过大量调研找出了“土方车”肇事背后的三大“罪魁祸首”。
祸首之一:超载
委员统计,见诸报端的土方车事故80%以上是由超载车辆引起
根源剖析:“土方车”司机以运输量计酬
有被查处的驾驶员诉苦,不超载就赔钱。土方车之所以屡出事故,驾驶员薪资待遇偏低以及运输费结算方式的不合理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土方车一般按车数结算,拉一车20元到30元;也有以公里数或装载数结算。归根结底,多跑一车、多装一吨就多赚钱。在这种纯运输量计价计酬的经济压力下,规行矩步的驾驶员“活不下去”。
委员建议:首尾监控+薪资调控
朱树英委员建议,控制首尾,对土方车实行限量装载、卸点付费。即为每辆土方车配备一张电子标签IC卡,渣土车只有在指定的卸点倾倒渣土并核对载重量刷卡确认,才能获得运输费。在“卸点付费”同时还要配套制订“限量装载”措施来限制土方车超载。他还建议,利用现代科技,比如便携式车辆秤盘、行车记录器以及车辆自重计,提高对超载车辆的监控。
针对“多载多得”的利益驱动,朱树英建议,改变土方车驾驶员薪资结算方式,把行车安全也作为驾驶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以工资为调控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他同时建议主管部门采用分批划块、集中和上门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对土方车驾驶员进行全面培训,培训时应结合交通事故的实际案例唤醒驾驶人员的良知。对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颁发“上海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考试合格证”,逐步在业内推行持证上岗。
祸首之二:非法转包分包
2008年上海就有约8000辆土方车,2009年工程增多,车辆数量还在上升
根源剖析:司机肇事,运输单位“无责”
目前,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由肇事司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并不影响运输单位的利益和运输资质。上海建设工程的土方开挖量大,正规的土方车公司的运输量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为非法转包、分包提供了“土壤”,许多没有资质的土方车就有了承揽业务的机会和市场。“黑户”车辆成了道路上的“隐形炸弹”。
委员建议:司机与公司之间应有“生死链”
屠海鸣委员认为,从事渣土运输的专营企业,一旦被发现涉及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尤其是主观原因致人死亡的事故,应立即被取消渣土专营资质。在高额处罚的基础上,还要将大型车辆的所有人与当事人司机列为连带责任关系;对于没有资质却在从事相应业务的公司,采取一票否决制度,一旦发现,交管部门立即协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必须在承包司机与专营公司之间设一条‘生死链’。”
朱树英委员建议,主管部门应改变“马后炮”式的管理方式,加大土方运输合同履行的过程监控力度,结合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随机抽查。在运输企业申请“区域建筑渣土运输专营企业”和办理年审核发“合格证”时,应结合抽查中发现的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进行考核,把业务转包、违法分包与降低资质、吊销证书直接挂钩处理。
祸首之三:肇事风险小
“有保险,我们撞死人都不怕”,这样的冷漠态度在土方车老板和司机中并不少见
根源剖析:罚款由保险公司“买单”
由于事故的处理责任较轻,所有的罚款可以由相应的保险公司承担,不少专营公司和司机不把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等违章运输行为放在心上,祸事由此不断。
委员建议:降低保险公司的“保护”程度
屠海鸣建议,政府应与保险公司联手出台新政,对由交警部门认定的人为造成安全事故的“土方车”等重型车辆实行“免赔”。
朱树英委员认为,保监会应该调整保险投保方案,合理调整理赔额度,建立追索机制。比如适当降低理赔保额以加大投保单位风险。一旦引起事故,运输单位或承包负责人自己也要赔偿一笔巨款,“应该用巨大的经济压力迫使运输单位或承包负责人加强管理、安全行车。”
祸首之一:超载
委员统计,见诸报端的土方车事故80%以上是由超载车辆引起
根源剖析:“土方车”司机以运输量计酬
有被查处的驾驶员诉苦,不超载就赔钱。土方车之所以屡出事故,驾驶员薪资待遇偏低以及运输费结算方式的不合理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土方车一般按车数结算,拉一车20元到30元;也有以公里数或装载数结算。归根结底,多跑一车、多装一吨就多赚钱。在这种纯运输量计价计酬的经济压力下,规行矩步的驾驶员“活不下去”。
委员建议:首尾监控+薪资调控
朱树英委员建议,控制首尾,对土方车实行限量装载、卸点付费。即为每辆土方车配备一张电子标签IC卡,渣土车只有在指定的卸点倾倒渣土并核对载重量刷卡确认,才能获得运输费。在“卸点付费”同时还要配套制订“限量装载”措施来限制土方车超载。他还建议,利用现代科技,比如便携式车辆秤盘、行车记录器以及车辆自重计,提高对超载车辆的监控。
针对“多载多得”的利益驱动,朱树英建议,改变土方车驾驶员薪资结算方式,把行车安全也作为驾驶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以工资为调控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他同时建议主管部门采用分批划块、集中和上门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对土方车驾驶员进行全面培训,培训时应结合交通事故的实际案例唤醒驾驶人员的良知。对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颁发“上海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考试合格证”,逐步在业内推行持证上岗。
祸首之二:非法转包分包
2008年上海就有约8000辆土方车,2009年工程增多,车辆数量还在上升
根源剖析:司机肇事,运输单位“无责”
目前,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由肇事司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并不影响运输单位的利益和运输资质。上海建设工程的土方开挖量大,正规的土方车公司的运输量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为非法转包、分包提供了“土壤”,许多没有资质的土方车就有了承揽业务的机会和市场。“黑户”车辆成了道路上的“隐形炸弹”。
委员建议:司机与公司之间应有“生死链”
屠海鸣委员认为,从事渣土运输的专营企业,一旦被发现涉及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尤其是主观原因致人死亡的事故,应立即被取消渣土专营资质。在高额处罚的基础上,还要将大型车辆的所有人与当事人司机列为连带责任关系;对于没有资质却在从事相应业务的公司,采取一票否决制度,一旦发现,交管部门立即协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必须在承包司机与专营公司之间设一条‘生死链’。”
朱树英委员建议,主管部门应改变“马后炮”式的管理方式,加大土方运输合同履行的过程监控力度,结合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随机抽查。在运输企业申请“区域建筑渣土运输专营企业”和办理年审核发“合格证”时,应结合抽查中发现的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进行考核,把业务转包、违法分包与降低资质、吊销证书直接挂钩处理。
祸首之三:肇事风险小
“有保险,我们撞死人都不怕”,这样的冷漠态度在土方车老板和司机中并不少见
根源剖析:罚款由保险公司“买单”
由于事故的处理责任较轻,所有的罚款可以由相应的保险公司承担,不少专营公司和司机不把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等违章运输行为放在心上,祸事由此不断。
委员建议:降低保险公司的“保护”程度
屠海鸣建议,政府应与保险公司联手出台新政,对由交警部门认定的人为造成安全事故的“土方车”等重型车辆实行“免赔”。
朱树英委员认为,保监会应该调整保险投保方案,合理调整理赔额度,建立追索机制。比如适当降低理赔保额以加大投保单位风险。一旦引起事故,运输单位或承包负责人自己也要赔偿一笔巨款,“应该用巨大的经济压力迫使运输单位或承包负责人加强管理、安全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