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理条例》征求意见 罚三次五年内不许养狗
作者:张立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
日期:2009-05-22 09:08:36
摘要:《条例》规定,哈市公安机关受理养犬申请,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发放养犬登记证书及号牌。公安机关还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
■-养狗须建电子档案 ■-在居所要控制狗叫
讯 哈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起草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代拟稿)》(以下简称《条例》),今起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对养狗管理职责与社会责任、免疫与登记、养狗行为、养狗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违反规定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三次,或被公安机关没收狗、吊销养犬登记证书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养狗。
1、实施分区管理 重点区禁养烈性犬
《条例》规定,养狗管理实行重点区和一般区分类管理。其中,哈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养狗实行强制免疫、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内养狗实行强制免疫制度。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经营性犬只养殖活动,同时禁止饲养烈性犬。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的,应经公安机关批准。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哈市公安机关会同哈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2、设立养狗条件 每户限养一只
针对个人养狗,《条例》作出限制: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狗应当具备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等条件。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狗的,应当携狗到居所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每户限养一只。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出具养狗人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的情况说明。
3、养狗建电子档案每年审验一次
《条例》规定,哈市公安机关受理养犬申请,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发放养犬登记证书及号牌。公安机关还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登记后要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登载养狗人姓名或名称、居所及联系方式;狗照片;狗的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初始登记时间、登记证书及犬牌编号;养犬登记证书变更、补发、注销等情况;年度审验情况;免疫时间;违法养犬记录等内容。
养狗登记实行年度审验制度,而狗死亡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4、管理服务费文明养狗人减半
针对养犬收费,《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狗人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用,初次缴费每只300元,以后每次缴费为每只200元。管理服务费按年度收取。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享受低保待遇的鳏寡孤独老人养犬的,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非营利性犬只救助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服务费;被评选为年度文明养犬人的、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而狗死亡,养狗人再次养狗,提交犬尸无害化处理证明的,减半收取初次管理服务费。
同时,《条例》规定,养狗人要定期到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等疫病疫苗,办理犬只免疫证明。犬龄满60日的幼犬应当进行初次狂犬病免疫,以后每满一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有关规定处理。
5、主人要控制狗叫 部分地区禁入
为规范养狗行为,《条例》规定,养狗人在居所内养狗,应当有效控制狗叫,及时处理排泄物。为狗佩戴犬牌;束犬绳长不得超过2米;主动避让行人。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此外,学校教学区、宿舍区、幼儿园、公园、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公共游泳池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及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风景名胜区、文化遗迹地等保护区等禁止携狗进入。违反规定的将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公共场所的呕吐物和排泄物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6、狗伤人 主人先垫付医疗费
针对随意掩埋,丢弃狗尸体,《条例》规定,狗死亡的,养狗人应当将狗尸体及时送畜牧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有关机构应当出具证明。养狗人再次养狗初次缴费的,持无害化处理证明费用减半。
《条例》还规定了狗伤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携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将伤人犬只送至动物检疫机构检疫。
此外,违反规定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三次,或者被公安机关没收狗、吊销养犬登记证书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养狗。
意见及建议反馈方式:
群众可直接登录哈尔滨市人大网站地方立法栏目(www.hrbsrd.gov.cn/dflf/dflf.php),对该条例(代拟稿)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时间:6月25日。
来信请寄: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立法一处收
地址:道里区友谊路307号;邮编:150018
讯 哈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起草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代拟稿)》(以下简称《条例》),今起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对养狗管理职责与社会责任、免疫与登记、养狗行为、养狗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违反规定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三次,或被公安机关没收狗、吊销养犬登记证书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养狗。
1、实施分区管理 重点区禁养烈性犬
《条例》规定,养狗管理实行重点区和一般区分类管理。其中,哈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养狗实行强制免疫、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内养狗实行强制免疫制度。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经营性犬只养殖活动,同时禁止饲养烈性犬。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的,应经公安机关批准。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哈市公安机关会同哈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2、设立养狗条件 每户限养一只
针对个人养狗,《条例》作出限制: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狗应当具备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等条件。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狗的,应当携狗到居所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每户限养一只。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出具养狗人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的情况说明。
3、养狗建电子档案每年审验一次
《条例》规定,哈市公安机关受理养犬申请,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发放养犬登记证书及号牌。公安机关还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登记后要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登载养狗人姓名或名称、居所及联系方式;狗照片;狗的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初始登记时间、登记证书及犬牌编号;养犬登记证书变更、补发、注销等情况;年度审验情况;免疫时间;违法养犬记录等内容。
养狗登记实行年度审验制度,而狗死亡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4、管理服务费文明养狗人减半
针对养犬收费,《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狗人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用,初次缴费每只300元,以后每次缴费为每只200元。管理服务费按年度收取。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享受低保待遇的鳏寡孤独老人养犬的,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非营利性犬只救助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服务费;被评选为年度文明养犬人的、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而狗死亡,养狗人再次养狗,提交犬尸无害化处理证明的,减半收取初次管理服务费。
同时,《条例》规定,养狗人要定期到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等疫病疫苗,办理犬只免疫证明。犬龄满60日的幼犬应当进行初次狂犬病免疫,以后每满一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有关规定处理。
5、主人要控制狗叫 部分地区禁入
为规范养狗行为,《条例》规定,养狗人在居所内养狗,应当有效控制狗叫,及时处理排泄物。为狗佩戴犬牌;束犬绳长不得超过2米;主动避让行人。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此外,学校教学区、宿舍区、幼儿园、公园、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公共游泳池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及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风景名胜区、文化遗迹地等保护区等禁止携狗进入。违反规定的将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公共场所的呕吐物和排泄物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6、狗伤人 主人先垫付医疗费
针对随意掩埋,丢弃狗尸体,《条例》规定,狗死亡的,养狗人应当将狗尸体及时送畜牧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有关机构应当出具证明。养狗人再次养狗初次缴费的,持无害化处理证明费用减半。
《条例》还规定了狗伤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携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将伤人犬只送至动物检疫机构检疫。
此外,违反规定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三次,或者被公安机关没收狗、吊销养犬登记证书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养狗。
意见及建议反馈方式:
群众可直接登录哈尔滨市人大网站地方立法栏目(www.hrbsrd.gov.cn/dflf/dflf.php),对该条例(代拟稿)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时间:6月25日。
来信请寄: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立法一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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