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交通一卡通押金难在哪?
作者:千龙网 罗瑞明
来源:来源网络(侵权删)
日期:2009-03-03 08:51:50
摘要:公交卡的实行为公众乘公交车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不必为找零钱所苦恼。在给乘客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公交部门节省了不少成本,如:可以节省车务员,提高公交车的效率,这对双方都非常有利。可是为什么要收押金呢?
3月1日,律师董正伟就取消交通一卡通押金所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得到市发改委的正式回复。(北京)市发改委在回复中表示,将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但并未就取消一卡通押金做出明确回复。(《京华时报》)
说起公交卡押金本人深有感触,七、八年前本人在广州工作的时候,为了乘车方便购了一张公交卡,当时我记得是交了30元押金,后来本人因工作需要不常在广州,想退公交卡吧,非常的不便,必须到指定的地点才能退兑,而到兑押金的地方打的来回就得花五十元,想想也就作罢,至今公交卡包括内存的几元钱也就只能作个纪念。
公交卡的实行为公众乘公交车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不必为找零钱所苦恼。在给乘客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公交部门节省了不少成本,如:可以节省车务员,提高公交车的效率,这对双方都非常有利。可是为什么要收押金呢?按照有关方面的解释,收取公交卡是为了使用者更好的爱护卡。这种解释非常的牵强,难道没有收押金卡持有者就不会爱护吗?卡是自己常用的卡,有谁不会去爱惜,如果谁不爱惜不仅给自己乘车带来非常的不便,而且重新办卡花费的成本更大,这不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吗?退一步说就是卡损坏,也可以按照卡的成本补交,何必要先收押金呢?因而以促使持卡人保护卡的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脚。
就算是收取押金,押金也是暂放在公交部门,公交部门只有代管押金的义务,没有使用押金利息的权利,押金所产生的利息理当归还给持卡人,可是没有任何一个公交部门将产生的利息存入个人卡中,这些利息都无故的被公交部门无偿的占有。以北京为例,北京公交一卡通IC卡发行1500万张,每张收取押金20元,那就是3个亿。这3亿元产生的利息那去了?从中不能不说,公交部门以收取押金为名,谋部门之利。
按说取消和退还公交卡押金给持卡人,公交部门仍然有利可图。如:乘客购买了公交卡预先就将现金预付给了公交部门,一般情况下每张卡都得冲个几十元,小数大算,这沉淀资金也非常惊人,足以支付一卡通的成本及发卡环节造成的损失。再则不少人卡遗失、卡作废,卡中的现金无形中又被供卡者收入囊中,这笔数又是多大?可是就是这么一个取消公交一卡通押金的要求,却迟迟得不到合理的答复。
反映和起诉公交部门以押金谋利的人不是个别,在不少地方都出现过,律师提出的问题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可是此问题始终难以得到解决,这种属于非法侵占他人利息的行为,为什么主管部门推三推四?象此种连边都挨不上的回复,能服众吗?这不能不说是对本部门的利益的保护,对民意的一种漠视。
说起公交卡押金本人深有感触,七、八年前本人在广州工作的时候,为了乘车方便购了一张公交卡,当时我记得是交了30元押金,后来本人因工作需要不常在广州,想退公交卡吧,非常的不便,必须到指定的地点才能退兑,而到兑押金的地方打的来回就得花五十元,想想也就作罢,至今公交卡包括内存的几元钱也就只能作个纪念。
公交卡的实行为公众乘公交车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不必为找零钱所苦恼。在给乘客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公交部门节省了不少成本,如:可以节省车务员,提高公交车的效率,这对双方都非常有利。可是为什么要收押金呢?按照有关方面的解释,收取公交卡是为了使用者更好的爱护卡。这种解释非常的牵强,难道没有收押金卡持有者就不会爱护吗?卡是自己常用的卡,有谁不会去爱惜,如果谁不爱惜不仅给自己乘车带来非常的不便,而且重新办卡花费的成本更大,这不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吗?退一步说就是卡损坏,也可以按照卡的成本补交,何必要先收押金呢?因而以促使持卡人保护卡的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脚。
就算是收取押金,押金也是暂放在公交部门,公交部门只有代管押金的义务,没有使用押金利息的权利,押金所产生的利息理当归还给持卡人,可是没有任何一个公交部门将产生的利息存入个人卡中,这些利息都无故的被公交部门无偿的占有。以北京为例,北京公交一卡通IC卡发行1500万张,每张收取押金20元,那就是3个亿。这3亿元产生的利息那去了?从中不能不说,公交部门以收取押金为名,谋部门之利。
按说取消和退还公交卡押金给持卡人,公交部门仍然有利可图。如:乘客购买了公交卡预先就将现金预付给了公交部门,一般情况下每张卡都得冲个几十元,小数大算,这沉淀资金也非常惊人,足以支付一卡通的成本及发卡环节造成的损失。再则不少人卡遗失、卡作废,卡中的现金无形中又被供卡者收入囊中,这笔数又是多大?可是就是这么一个取消公交一卡通押金的要求,却迟迟得不到合理的答复。
反映和起诉公交部门以押金谋利的人不是个别,在不少地方都出现过,律师提出的问题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可是此问题始终难以得到解决,这种属于非法侵占他人利息的行为,为什么主管部门推三推四?象此种连边都挨不上的回复,能服众吗?这不能不说是对本部门的利益的保护,对民意的一种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