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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卡通公司拒绝公开IC卡成本

作者:北京晨报
来源:来源网络(侵权删)
日期:2007-03-23 08:47:47
摘要:乘客肖均佑将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卡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退还20元押金及利息。昨天,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肖均佑向法院申请调取制作IC卡的成本资料。而一卡通公司却称,IC卡成本资料属于企业商业秘密,没有义务予以提供。
因认为购买IC卡收取押金20元违反相关规定、且押金数额超过IC卡本身成本,乘客肖均佑将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卡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退还20元押金及利息。昨天,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肖均佑向法院申请调取制作IC卡的成本资料。而一卡通公司却称,IC卡成本资料属于企业商业秘密,没有义务予以提供。 

乘客:为什么收押金? 

一卡通:因为卡不是乘客的 

昨天13时30分,乘客肖均佑与一卡通公司对簿公堂。2007年1月1日,肖均佑办理了由被告发行的一卡通,他除进行初次充值20元外,还交纳了20元押金。“被告收取20元押金不仅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还超过了IC卡本身的成本。”肖均佑说。 

肖均佑认为,他以先付费的方式来消费被告所提供的客运服务,双方形成了一般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在收取原告20元充值费用后,还收取多余的押金,加重了他的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对方占用押金所带来的利息已构成不当得利。 

“按照有关规定,公司可以收取押金。”一卡通公司的代理人说,该公司是自负盈亏的企业,不享受政府补贴,发卡时收取押金是为了防止有人重复领卡、防止人为丢弃或损害卡片、防止流动人口带动卡片逸出的损失,从总体上控制发卡费用,保障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 

这位代理人表示,从实质上说,被告将卡片出借给用户使用,卡片所有权属于被告,用户获得使用权并获得结算服务便利,而押金则用于担保被告的所有权不受损失,两者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原、被告因充值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充值和消费随时产生又随时消除,不能替代押金的作用。 

乘客:IC卡成本多少? 

一卡通:商业秘密无可奉告 

有关押金是否超过卡成本的问题成为本案的焦点。一卡通公司的代理人解释说,20元押金是政府确定的,没有超过卡本身的成本,包含制作和发行费用,但并未包括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升级等费用,这些费用都是公司承担的,也是押金的利息所不能弥补的,因此公司的财务报表仍为亏损状态。 

肖均佑称,自己曾向专家咨询得知,卡的制作成本仅为1元,并且随着发行量增加,制卡成本还会逐渐降低。他为此向法院申请调取制作IC卡全部成本资料。而一卡通公司却称,制作IC卡成本资料属于企业商业秘密,公司没有义务予以提供。 

此外,肖均佑还要求一卡通公司书面说明“12公里以内按1元计算,每超过5公里,加收0.5元”中的12公里、5公里的计算依据,并在每条公交线上予以公布。“这不是我们的业务范围。”一卡通公司如此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