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六市地检署启用RFID监控性侵害假释犯
六市县同步行动 防护建网
台湾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自1986年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假释或缓刑付保护管束的性罪犯,经观护人就主、客观条件评估有中、高再犯的危险性,可报请检察官许可,以电子监控作为性罪犯指定居住处所或宵禁的辅助措施。虽然“有法可依”,不过,性侵害累犯案件却一再出现。法务部认为,性侵害犯的再犯率不易完全根除,很多案例显示,性侵害犯虽然经过强制诊疗或强制治疗,其效果仍有限,其原因和这些对象的性侵害倾向根深柢固、有暴力倾向、人格不健全或心理变态都有密切关连;因此,有效监控性侵害犯的行踪就非常重要。
法务部保护司司长演示RFID电子监控腕带
据了解,法务部从1994年年底就开始准备性侵害案件假释出狱受保护管束人电子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在06年陆续进行了六次测试,并决定对全国七例性侵害案件加害人实行RFID电子监控,七例性害案件加害人包括台南二人及高雄、板桥、桃园、台中、嘉义各一人。
假释犯电子监控 防范再犯
这套RFID电子监控设备包括RFID腕带、读写器及监控平台计算机等设备,地检署将RFID腕带戴在侵害案件假释犯的手腕或脚踝上,并在其家中安装读写器以定点居家监控,一旦假释犯离开读写器约三十公尺的距离,监控端电脑就会预警。据法务部保护司司长张清云介绍,电子监控的实行时间依据性罪犯的罪案评估而定,以6个月为限;超过6个月后,将再次评定并决定是否对该假释犯继续电子监控。每日的监控时间安排也因“犯”而异,例如,台南的一名假释犯是酒后在清晨猥亵儿童,被判在晚间10点至凌晨6点接受监控。
第一个被高雄地检署选定监控的性侵害假释犯是一名屏东男子(下药迷昏性侵害被害人被判刑十一年,服刑七年多后假释出狱)。高雄地检署表示,这名假释犯有饮酒习惯,经常在酒后与人冲突,为了确保保护管束有效进行,决定对其进行RFID电子监控。
RFID腕带易藏 保护隐私
张清云司长否认了“RFID电子监控措施侵犯假释犯人权”的说法,电子监控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确规定的;并且,RFID腕带易于隐藏,不会影响正常行动和造成负面影响,保护了假释犯的隐私。
目前,监控用的计算机主机设置于法务部,电脑出现预警时,法务部监控人员会立即通知辖区内的监控看护人员与警勤区警察前往实地了解,以掌握假释犯有无异常举动、是否违规离开住家等,一旦假释犯违规外出,地检署将衡量情节,对情节严重者可以撤销假释